(2017)皖16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杰、邢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杰,邢秀玲,耿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民初2035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武,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牛杰,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邢秀玲,女,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耿雷,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农商行)与被告牛杰、邢秀玲、耿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秀玲、耿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涡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牛杰、邢秀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以及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2、耿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牛杰、邢秀玲夫妇于2015年9月从原告处申请办理易贷卡贷款,耿雷自愿为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资本保证贷款协议及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发放了金额为16万元,年利率为8.97﹪,期限为一年的贷款。该笔贷款于2016年10月9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合法、有效;第二组、被告牛杰、邢秀玲、耿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三被告的身份;第三组、借款人申请书,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代卡”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贷款申请面谈记录。“金农易贷.福农卡”贷款授信申请、调查审查表,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贷卡”贷款“工资本”保证协议、“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牛杰、耿雷个人收入证明及账户流水。证明被告牛杰、邢秀玲向原告申请借款16万元,并由被告耿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实际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16万元,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年利率为8.97%。被告牛杰、邢秀玲、耿雷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举证,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原告所举的三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杰、邢秀玲于2015年9月24日从原告涡阳农商行处申请办理易贷卡贷款,并于2015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工资本保证贷款协议及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为16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97﹪,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等内容。被告耿雷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上述贷款协议和借款(担保)合同上的保证人栏签字,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发放了金额为16万元,年利率为8.97﹪,期限为一年的贷款。该笔贷款已于2016年10月9日到期,三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牛杰、邢秀玲向原告涡阳农商行借款16万元,被告耿雷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该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牛杰、邢秀玲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耿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杰、邢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8.97﹪计算,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和逾期罚息(按照年利率8.97﹪加收50﹪计算,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耿雷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耿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牛杰、邢秀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牛杰、邢秀玲、耿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庞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