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仲从路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从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69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从路,男,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201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从路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从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仲从路于2017年3月24日,伙同刘XX(已判刑)在本市钟楼区御源林城115号商铺门口,冒充香港人,以银行卡无法在内地取款为由,假借被害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后又以到账须超过24小时为由,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程XX人民币3800元。2、被告人仲从路于2017年6月11日,伙同刘XX(已判刑)在本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门口,冒充香港人,以银行卡无法在内地取款为由,假借被害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后又以到账须超过24小时为由,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周X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仲从路于2017年9月13日自动至五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仲从路退出赃款人民币6600元,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程XX、周X。上述事实,被告人仲从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XX、周X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仲从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从路犯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从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诸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