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财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盛淑香、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淑香,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77号申请人盛淑香,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申请人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传豪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垣县长垣大道北侧、价值720万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11)字第C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河南省开元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南环路与孙王西路交汇处东北角的土地(土地证号:滑国用(2010)第1**号)土地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长垣蒲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垣县长垣大道北侧、价值720万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11)字第C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土地由被申请人看管,不准转移、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冰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