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43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卓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6刑初75号公诉机关美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卓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6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以美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被告人阿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勇锡、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6日早上。美姑县公安局龙窝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阿卓某某位于龙窝乡觉木村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住处床底搜出一支改装射钉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阿卓某某家中搜出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系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搜查证及搜查笔��、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枪支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现场平面图、方位图、指认照片、光盘一张、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卓某某明知不能私自持有枪支,且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而擅自持有改装枪支,违反了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二、对扣押在美姑县龙窝乡派出所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沙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说伟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