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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连奎、鲁桂琴与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奎,鲁桂琴,徐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88号原告:徐连奎,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鲁桂琴,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徐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奎、鲁桂琴与被告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连奎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