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家祥、王国祥等与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祥,王国祥,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11号原告:王家祥。原告:王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梓成,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负责人:钱卫国,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被告: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建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王国祥诉被告武汉市国营新沟农场苗湖大队、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家祥、王国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祥、王国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祥、王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原告王家祥、王国祥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人民陪审员 李召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