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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光与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本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光,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本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73号原告邵光,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百盛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经营部业主,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张天涯,总经理。被告伍本忠,男,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邵光诉被告湖南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本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1元,财产保全费1355元,合计人民币3176元,由原告邵光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