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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广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信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信,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况作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广信将其购买的具有退币功能的3台捕鱼游戏机(其中2台每台6把位、1台4把位),放置于其在烈山区烈山镇新南村经营的源满洗浴中心供客人使用,共获利1403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广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张广信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捕鱼机(照片)、淮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关于涉案电子设备是否具有赌博功能的认定回复、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勘验笔录;被告人张广信供述;被告人张广信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信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获取违法所得款项计1403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广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广信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广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广信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捕鱼”游戏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保祥书 记 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