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与崔守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崔守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498号原告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经营者刘明远,男,汉族,住所延吉市公新小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莹,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守一,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延吉市建工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诉被告崔守一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蜀道五宫格火锅店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