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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双山、张红霞等与孙二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山,张红霞,吴某,李某,孙二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山,男,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1957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李某母亲),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孙二桃,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双山、张红霞、吴某、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双山、张红霞、吴某、李某与孙二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