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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60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申请执行胡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邢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军在徽商银行1025701011005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靳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