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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艳芳与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芳,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波,洪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947号原告:周艳芳,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告: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锦绣佳园3幢。法定代表人:刘波,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县鹿阜镇阿诗玛北路72号2幢2单元201室,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波,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洪异,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周艳芳与被告石林荣泰典当有限公司、刘波及第三人洪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艳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周艳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汤 国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苏丽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