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美化、姬秀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化,姬秀凤,李思远,李娜娜,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美化,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姬秀凤,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思远,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娜娜,女,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永,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美化、姬秀凤、李思远、李娜娜、李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新商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