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胡一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824号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郭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北段胡一社区2号楼27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该社区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4元减半收取11852元,由原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