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772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号。负责人:吴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丹,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玉宝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胡玉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出的处分,原告胡玉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