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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侯玉佩、刘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佩,刘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914号申请人侯玉佩,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刘昆,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侯玉佩与被告刘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玉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400000元存款或其他价值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为使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昆名下400000元存款或其他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