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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财保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敬友对董志宏、刘艳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敬友,董志宏,刘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财保30号之二申请人:杨敬友,住永吉县。被申请人:董志宏,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刘艳平,出生年月不详,住吉林市。杨敬友与董志宏、刘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吉0221财保30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董志宏驾驶的×××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冻结了申请人杨敬友提供刘淑霞名下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北大湖支行,账号为:×××的35000.00元担保金。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吉0221财保3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志宏驾驶的×××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扣押了董志宏提供的25000.00元反担保金。杨敬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敬友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董志宏提供的25000.00元反担保金的扣押。二、解除对刘淑霞名下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北大湖支行,账号为:×××的35000.00元担保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