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龙与被告刘解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龙,刘解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941号原告:陈祥龙,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解玲,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龙与被告刘解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陈祥龙负担。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