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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龙与被告刘解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龙,刘解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941号原告:陈祥龙,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解玲,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龙与被告刘解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陈祥龙负担。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