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光华与杨仕龙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华,杨仕龙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民初1384号原告:周光华,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元(系原告周光华之父),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杨仕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周光华与被告杨仕龙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王功元,被告杨仕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仕龙返还侵占山林约2亩(除被告杨仕龙房屋面积外);2、判令被告杨仕龙返还砍伐林木6根折款9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我在保康县××镇观音堂村委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退耕还林8.8亩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因被告杨仕龙先建房在我购买的8.8亩山林内,其因未竞争购买心存不满,自2009年开始在其房屋周围侵占我所有的山林用作菜园等,至2017年所侵占的山林达2亩左右。2017年7月,被告杨仕龙又砍伐我山林内林木6根折款900元,后经林站、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处理未果。被告杨仕龙辩称,不同意原告周光华的诉讼请求。我于2000年7月经过原大湾向土地所和保康县公路局审批建房,并将周围1亩左右的荒山开垦为菜园,至2007年观音堂村委会将该山林拍卖给了原告周光华;观音堂村委会拍卖8.8亩山林没有公开拍卖,我当时要求购买一部分,村委会不同意部分购买,说只能整体购买而拍卖给了原告周光华,这是不公平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7月,被告杨仕龙在保康县××镇观音××村××组建房,房屋建成后,被告杨仕龙在房屋周围开挖土地形成菜园。2007年12月,保康县观音堂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8.8亩退耕还林山林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给原告周光华,拍卖价款为7440元,原告周光华自2007年对8.8亩山林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2010年8月12日,保康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周光华颁发了鄂保林证字(2010)第128283号《林权证》,四至为:东至孙中华山界;南至公路3米;西至水田边上下;北至公路界。面积为8.8亩。被告杨仕龙所建房屋包含在原告周光华购买的8.8亩山林面积内。期间,被告杨仕龙占用原告周光华山林约2亩用作菜园等至今。2017年7月,被告杨仕龙在原告周光华山林内砍伐白杨树6棵出售给马运常,被告杨仕龙得款300元,马运常又将6棵树出售给南漳县长坪制板厂,得款900元。原告周光华向黄堡镇林站反映,林业行政部门对马运常罚款600元,后就此事召集双方协调未果。现原告周光华要求被告杨仕龙返还侵占的山林2亩并恢复原状,赔偿所砍伐的林木损失900元,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仕龙于2000年在保康县××镇观音××村××组建房,并在房屋周围开挖土地用作菜园等,2007年原告周光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购买取得了包含被告杨仕龙建房面积在内的8.8亩山林,并于2010年8月取得山林承包经营权,而被告杨仕龙仍侵占原告周光华所有的山林是错误的,原告周光华请求返还除被告杨仕龙建房面积外所侵占的山林是合法的,被告杨仕龙应当返还并对所侵占的山林恢复原状。原告周光华请求被告杨仕龙赔偿砍伐林木款900元,原、被告陈述一致,被告杨仕龙所辩称的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光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杨仕龙赔偿自2007年至今侵占山林4500元损失,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侵占原告周光华的山林(四至为:东至孙中华山界;南至公路3米;西至水田边上下;北至公路界。被告杨仕龙本人现居住房屋面积除外),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杨仕龙赔偿原告周光华林木损失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三、驳回原告周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仕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