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亚兰、鲁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兰,鲁志华,席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郑亚兰,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鲁志华,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席会玲,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2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志华、席会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亚兰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368元,申请执行费134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志华、席会玲的银行存款720808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李治国执行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