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执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电力有限公司、马和平、李巧枝、马先军、任艳、马先恒、赵利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电力有限公司,马和平,李巧枝,马先军,任艳,马先恒,赵利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川龙泉电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和平,男,今64岁,1953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巧枝,女,今64岁,1953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先军,男,今38岁,197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任艳,女,今38岁,1979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先恒,男,今36岁,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利朋,女,今34岁,1983年5月15日出生。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电力有限公司、马和平、李巧枝、马先军、任艳、马先恒、赵利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昌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伊川龙泉电力有限公司、马和平、李巧枝、马先军、任艳、马先恒、赵利朋银行存款3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