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2号万力达继保科技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庞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博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珠海万力达电气���动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