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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与黎中英、唐建华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黎中英,唐建华,唐保生,唐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艳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阮冬冬,邵阳市大祥区征收办监察室主任。被执行人黎中英,女,汉族,194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系被拆除人唐登正之妻。被执行人唐建华,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被拆除人唐登正之子。被执行人唐保生(曾用名唐保安),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被拆除人唐登正之子。被执行人唐落生(曾用名唐落毛),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被拆除人唐登正之子。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邵大征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请求强制拆除原被申请人唐登正(2017年8月死亡,其继承人为黎中英、唐建华、唐保生、唐落生)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新冲村1组212号的住宅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根据邵阳市社会事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裁决其与唐登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申请,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邵大征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决定书认定了如下事实: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项目是邵阳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由邵阳市社会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因该房屋征拆事宜,邵阳市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唐登正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大祥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0日分别向邵阳市社会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唐登正送达了《行政调解通知书》。2016年12月28日,大祥区人民政府召开了调解会,因唐登正坚持过高的补偿标准和要求,调解未果。2017年1月5日,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下发催告通知书,也未能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综上,原被申请人唐登正坚持过高和不合理要求,拒绝达成房屋征收协议,严重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为确保市招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维护邵阳市发展大局的需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45条;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44条;3、《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证发(2013)2号文件”;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依法拆除被申请人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其补偿安置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货币安置”、“纯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分别进行,被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详见唐登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二、统规统建安置房位于幼师高专安置小区第11#楼11-1、11-2、11-3、11-4。三、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腾空并腾地,并将该房屋合法权证交区指挥部或区征收办。如逾期不搬迁腾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邵大征决字[2017]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原被申请人唐登正及被执行人黎中英、唐建华、唐保生、唐落生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决定书,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6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发出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黎中英、唐建华、唐保生、唐落生也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6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邓雄、阮冬冬,被执行人唐建华、唐宝生、唐落生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黎中英、阮新贵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听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邵大征决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黎中英、唐建华、唐保生、唐落生在经过催告程序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腾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邵大征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简少凡审 判 员  安慧军审 判 员  蒋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宁小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