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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六安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六安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763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489619。法定代表人:戚军峰,公司经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六安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昌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