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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孙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孙建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434号原告:赵雪飞,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农民。原告赵雪飞与被告孙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雪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雪飞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