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雪飞与孙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飞,孙建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434号原告:赵雪飞,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易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勇,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农民。原告赵雪飞与被告孙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雪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雪飞负担。审判员 徐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