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玉峰申请执行赵石锁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峰,赵石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峰,男,1956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赵石锁,男,1963年5月22日生。朱玉峰申请执行赵石锁债务一案,本院根据朱玉峰的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石锁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石锁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账号:622991109400059136。冻结被执行人赵石锁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帐号:00000023902590945889。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被执行人赵石锁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存款1436元(账号:622991109400059136)。扣划被执行人赵石锁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潘河支行存款1203元(帐号:0000002390259094588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