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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斗信用社与涂锦州、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斗信用社,涂锦州,吴玉,姚荣通,涂青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2834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斗信用社(以下简称曲斗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负责人:林嘉鑫,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金,男,该社信贷员。被告:涂锦州,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玉女,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姚荣通,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涂青山,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斗信用社(以下简称曲斗信用社)与被告涂锦州、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斗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金、被告涂锦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涂锦州、吴玉女立即偿还向曲斗信用社欠款本金94217.64元、利息及费用38261.81元,合计132479.45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17年7月21日,2017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约定另行计付);2、请求判令姚荣通、涂青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涂锦州、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承担。事实与理由是:2015年3月18日涂锦州向曲斗信用社申请办理普惠金融卡,签署《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曲斗信用社通过审核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涂锦州发放了普惠金融卡。姚荣通、涂青山自愿为涂锦州使用申请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曲斗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涂锦州从2015年3月28日开始使用该卡片透支,并从2015年11月18日开始逾期。截至2017年7月21日,尚欠本金94217.64元、利息38261.81元,合计132479.45元。涂锦州违反了“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的约定,曲斗信用社作为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涂锦州全额偿还所欠款项。该笔债务发生于涂锦州、吴玉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玉女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姚荣通、涂青山作为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锦州答辩称,该普惠卡100000元额度和另外一笔信用贷款200000元是之前300000元贷款转贷好几次形成的,其只使用了100000元,另外200000元是担保人姚荣通拿走使用,担保人姚荣通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均未作答辩。曲斗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涂锦州、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涂锦州和吴玉女结婚证复印件、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记卡复印件、普惠金融卡交易明细打印件、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涂锦州质证后无异议,又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曲斗信用社的举证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涂锦州向曲斗信用社申请办理普惠金融卡,签署《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曲斗信用社通过审核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涂锦州发放了普惠金融卡。姚荣通、涂青山自愿为涂锦州使用申请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5年3月19日同曲斗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收费、还款及计算第3款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9款约定“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利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不作返还。乙方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它费用),均为甲方承担。”收费项目中为“预借现金/消费/转帐利率收费标准为由各行社自行决定,曲斗信用社设定的为年利率14.4%;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为5元。说明:1、各项收费如有变动,将以公告或短信形式通知。”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2016年11月11日有发布关于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中有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中的“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四条保证期间第五款约定“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另查明,截至2017年7月21日涂锦州尚欠本金为94217.64元;利息至2017年7月21日为23132.58元;到2016年12月31日所欠滞纳金为5481.35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违约金为9647.88元。又查明,涂锦州和吴玉女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曲斗信用社与涂锦州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有效。曲斗信用社依法向涂锦州发放信用卡,涂锦州透支使用信用卡本金94217.64元,且连续多期未偿还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曲斗信用社诉请涂锦州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债务为涂锦州和吴玉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涂锦州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曲斗信用社与涂锦州并未明确约定此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实涂锦州和吴玉女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为曲斗信用社所知,所以,涉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曲斗信用社请求吴玉女共同偿还欠款,依法予以支持。姚荣通、涂青山为涂锦州使用普惠金融卡提供最高额保证并与曲斗信用社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该合同依法有效。涂锦州在使用该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相应的款项,姚荣通、涂青山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构成违约。姚荣通、涂青山自愿为涂锦州本案所欠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对涂锦州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姚荣通、涂青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涂锦州追偿。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涂锦州、吴玉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斗信用社欠款截至2017年7月21日普惠卡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合计131879.45元(本金为93617.64元、利息为23132.58元、滞纳金为5481.35元、违约金为9647.88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姚荣通、涂青山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涂锦州、吴玉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涂锦州、吴玉女、姚荣通、涂青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星速录员  冯惠玉附: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