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执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立案之前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51执305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