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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27号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上河城小区7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28295130(1-1)。法定代表人:冯佳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晴,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宿州市。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