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2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代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代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21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宏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公卿,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代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濯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永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