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梅与被告陈友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梅,陈友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241号原告:曾梅,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友权,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68号正和花园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9720361W。负责人:吴俊。原告曾梅与被告陈友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曾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梅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友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曾梅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