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896号文王,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水机,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自由,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姚文王与被告张水机、张自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姚文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文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文王撤诉。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姚文王负担。审判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