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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3896号文王,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春,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诀,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水机,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自由,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姚文王与被告张水机、张自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姚文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文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文王撤诉。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姚文王负担。审判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