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与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陈伟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与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39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秀浦热水供应站支付设施设备损失、终止合同损失费、案件评估费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1,375,3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6,15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奉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398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卓青审判员 陆 俊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