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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芝海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芝海,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2006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霍芝海与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医院的巷道处,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袋重0.2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和被告人霍芝海抓获,从李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了其在被告人霍芝海处购买的上述毒品0.34克;从被告人霍芝海处查获并扣押了其贩毒所得150元。被告人霍芝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霍芝海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芝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霍芝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霍芝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芝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霍芝海的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重0.2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1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瓖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