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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刘和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刘和林,胡宝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卧龙南里平房*号。法定代表人:孙淑静,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鑫,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和林,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南开区副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胡宝亭,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与被执行人刘和林、胡宝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刘和林、被告胡宝亭将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操场自西向东平房第二间腾交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卧龙里小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暂不具备腾房条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