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梁枥文与徐洁梅、卢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枥文,徐洁梅,卢启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4444号原告:梁枥文,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洁梅,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卢启南,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梁枥文诉被告徐洁梅、卢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枥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被告徐洁梅、卢启南参加了本次庭审。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10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枥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楷,被告徐洁梅参加了该次庭审,被告卢启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枥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洁梅清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8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卢启南对被告徐洁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7年2月17日徐洁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徐洁梅亲笔写下借条确认上述事实。原告依约向徐洁梅发放全部借款,但其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徐洁梅辩称,本案借款存在,是于2017年2月17日重新写的借据,但该笔借款是2015年4月7日由利惠英(不知道是原告的妻子或者女朋友)借给我的,利惠英是梁枥文介绍我认识的,但转账交付了7万元,当时也写了借条,口头约定6分的月息。2016年9月开始我没有支付利息,7万加上3万的利息,原告让我重新写一份10万元的借条给他,我于2017年2月17日重新写的借据,写完借条之后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利惠英5000元。本金10万元我不同意,我已经偿还了很多利息,现在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我方在借款的时候卢启南是不知情的,原告要求卢启南承担责任,我不同意。卢启南辩称,我对整个借款及还款的过程都不清楚。我怀疑本案的借款不是借款,原告与徐洁梅可能有其他关系,并且借款没有抵押担保。我怀疑整个借款的真实性,我方不同意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即徐洁梅抗辩涉案借款系其向案外人利惠英所借并为此提供借条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短信记录2张及银行流水1份。本院认为,首先,该份借条系徐洁梅向利惠英所出具,借条内容并无涉及梁枥文,而银行转账亦仅发生在该二人之间,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证实与梁枥文相关;其次,徐洁梅陈述涉案借条中有30000元系利息,但按照其所述月息6分及拖欠利息的时间计算,所欠利息与该30000元有近5000元的差额;其三、徐洁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向不同的自然人签署借条的法律效力;为此,对于上述徐洁梅所举证据,与本案借款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其抗辩意见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徐洁梅为养土鳖虫之需向梁枥文借款100000元,梁枥文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同日,徐洁梅作为借款人向梁枥文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徐洁梅于2017年2月17日向出借人梁枥文借款100000元,于2017年5月17日归还。另查,徐洁梅、卢启南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现婚姻关系仍存续,婚后生育女儿一名;此外,卢启南陈述其无业,靠家人接济生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借据所约定,徐洁梅向梁枥文所借的100000元借款期限已届满,故梁枥文诉请要求徐洁梅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故现梁枥文主张徐洁梅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以不超过6%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徐洁梅、卢启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现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且在卢启南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徐洁梅养虫的收益必然用于家庭生活,卢启南定因此而收益,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梁枥文诉请主张卢启南与徐洁梅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洁梅、卢启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枥文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年利率以不超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洁梅、卢启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罗嘉萍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袁蔚英肖英杰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