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李军艳、将乐县梦圆凰宫SPA养生庄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艳,将乐县梦圆凰宫SPA养生庄园,郭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112号申请人李军艳,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人,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将乐县梦圆凰宫SPA养生庄园(现更名为将乐县武琼皇宫养生庄园),企业注册号:350428100030898。企业法人:郭武琼被申请人郭武琼,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人李军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武琼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武琼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军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军艳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武琼上述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武琼名下价值23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6元,由申请人李军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惠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菁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