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燕子与被告曹富军、王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燕子,曹富军,王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23号原告:程燕子,女,1971年6月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曹富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王文瑞,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燕子与被告曹富军、王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付原告程燕子。审 判 长 杨 奎审 判 员 杜静遥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新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