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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燕子与被告曹富军、王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燕子,曹富军,王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123号原告:程燕子,女,1971年6月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曹富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王文瑞,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燕子与被告曹富军、王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付原告程燕子。审 判 长  杨 奎审 判 员  杜静遥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新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