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丽君与孟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君,孟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6473号原告:赵丽君,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孟李,女,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琴,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丽君与被告孟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君、被告孟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猫咪丢失损失合计15500元(包括猫原价1500元,猫喂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2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房屋合租户,房间相邻。被告租用房间靠近大门,与阳台隔窗相邻,原告租用的房间及阳台在被告隔壁。2017年9月5日晚5点40左右,原告下班后,将阳台窗户关闭,猫咪放出猫笼放风。被告室友与原告在走廊沟通开窗通风问题。原告告知被告室友,白天窗户均有打开通风,因窗无纱窗,放猫出来放风的这段时间内只能关窗,打开窗户会导致猫咪丢失,晚些会关猫咪进笼并开窗通风。被告室友无异议并回到自己房间。原告当晚9点半发现猫咪丢失一只,阳台窗户呈打开状态。当晚原告在小区内找寻未果,联系被告,被告承认开窗,说发现阳台窗户关了,非常生气,在被告室友告知被告情况后,故意跳窗至阳台,将阳台窗户打开。原告2017年9月6日下午请假半天在小区内寻找,并贴寻猫启事,截止目前,未寻回猫。原告当面与被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被被告拒绝。民警调解亦无果。原告因丢失猫心情极度失落,并经常请假外出寻找,现已严重影响工作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孟李辩称: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财产,原告的猫丢失和被告无关,原、被告同租一屋,阳台属于共用部分,原告将猫养在阳台上,味道很重,被告开窗透气也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开窗时并没有看到猫,猫何时丢失,被告也不知晓。原告所列各项损失和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猫丢失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且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承认有开窗行为,但否认开窗时有看到原告的猫,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开窗行为与原告的猫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也未提供购买猫及猫粮的相关票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赵丽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心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