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付金荣与闫守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荣,闫忠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5民初556号原告:付金荣,女,汉族。被告:闫忠兰,女。原告付金荣与被告闫忠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付金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宋宏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