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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书、罗长如与朱长庆、朱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罗长如,朱长庆,朱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彭书,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罗长如,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长庆,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双龙,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彭书、罗长如申请执行朱长庆、朱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庆、朱双龙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