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昊与被执行人张荣亮、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昊,张文亮,张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昊,男性,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性,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荣亮,男性,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昊与被执行人张荣亮、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昊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8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