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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昊与被执行人张荣亮、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昊,张文亮,张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昊,男性,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性,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荣亮,男性,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昊与被执行人张荣亮、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昊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8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