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南村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南村镇。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萱雅由王某某抚养,闫某某每年支付2千元抚养费;三、闫某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其他双方互不纠缠。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前提下,每月将孩子带出照顾并于寒暑假期间与孩子共同生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2017年10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558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确定由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韩 明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