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仲云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云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仲云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6257794F。法定代表人郑凯。申请执行人仲云建与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6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远华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20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68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蒋 洪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