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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某、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冯某申请陈某责令退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应退赔申请执行人冯某经济损失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得以实现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80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韦福义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