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某、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冯某申请陈某责令退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应退赔申请执行人冯某经济损失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得以实现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80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韦福义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