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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松玉、陈廷友等与胡树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胡树光,安徽宏鼎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611号原告:陆松玉,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廷友,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胡树明,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树光,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安徽宏鼎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锦绣广场1栋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7069456H(1-1)。法定代表人:郑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诉被告胡树光、安徽宏鼎凯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松玉、陈廷友、胡树明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