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金伟、唐汉章等与巨野元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伟,唐汉章,李玉英,唐金香,江福军,唐金省,巨野元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64号原告:唐金伟,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汉章,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英,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金香,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福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临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金省,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特别授权),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元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大道尚东太阳城南门东临A2-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4200015004。法定代表人:贾心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春生,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唐金伟、唐汉章、李玉英、唐金香、江福军、唐金省与被告巨野元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伟、唐汉章、李玉英、唐金香、江福军、唐金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825元、诉讼保全费4445元,由原告唐金伟、唐汉章、李玉英、唐金香、江福军、唐金省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