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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孙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孙某1,男,汉族,永寿县。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高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孙某彩礼50000元;二、女方的陪嫁物自愿放弃,归申请人所有;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孙某依据本院(2017)陕0426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郭 堃审判员 刘爱龙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