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孙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孙某1,男,汉族,永寿县。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高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孙某彩礼50000元;二、女方的陪嫁物自愿放弃,归申请人所有;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孙某依据本院(2017)陕0426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郭 堃审判员 刘爱龙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