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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呷绒降产与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呷绒降产,江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3民初113号原告:呷绒降产,男,藏族。被告:江根,男,藏族。原告呷绒降产与被告江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呷绒降产、被告江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呷绒降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的茶楼打牌,输钱后便向原告借款,2014年至2015年7月先后借款十余次,共计65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上述借款进行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根口头答辩称:该款为被告在原告茶楼赌博时向原告借取的赌资,钱是之前借取的,现在无力偿还,且被告并未从该赌资中获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关于《欠条》效力及被告江根是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根据《欠条》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偿还借款65000元;被告主张该款为其在原告开设的茶楼内打牌赌博输钱后向原告所借的赌资。赌博系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原告知晓被告在其开设的茶楼进行赌博,且明知被告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故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该《欠条》无效;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多次到原告经营的“198”茶坊打牌,输钱后便向原告借款继续赌博,2014年至2015年7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作赌资仍将该款出借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无果后,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上述借款进行确认,欠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该欠条并未载明借款用途及还款时间。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目的是为了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仍向其提供借款,尽管被告出具欠条但该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有违公序良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呷绒降产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呷绒降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