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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5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正义、范翠玲与周根基、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义,范翠玲,周根基,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5330号之一原告:夏正义,工人。原告:范翠玲,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陈艳,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基,居民。被告:曾丽霞,居民。原告夏正义、范翠玲与被告周根基、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正义、范翠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正义、范翠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正义、范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元,由原告夏正义、范翠玲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